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新经济开发区: “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是美好乡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美好幸福桐城的有力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新时期创建要求,进一步规范创建活动,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内容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目标,把党和政府关于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具体要求,细化、量化为“十颗星”的内容,具体为: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勤劳致富、重视文教、计划生育、家和邻睦、勤俭持家、三爱分明、造福乡里、环境卫生等。 二、创建标准 1、遵纪守法星:家庭成员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积极参加普法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无刑事犯罪、违法经营、违章建筑和非法宗教活动等行为。 2、移风易俗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村规民约;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坚持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新风尚,参与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 3、勤劳致富星:辛勤劳动,有比较稳定的致富项目,有比较优秀的致富能手;家庭人均收入、生活水平达到全村平均水平以上。 4、重视文教星: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和科普活动,使用新技术,熟练掌握1—2门实用技术;未成年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家庭成员热爱学习,经常看书读报。 5、计划生育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无早婚早育、近亲结婚、超生、非法收养子女、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等问题。 6、家和邻睦星:家庭成员文明礼貌,夫妻关系和谐融洽,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居之间团结友善,遇事互谅、互让、互帮,真诚相处,不搬弄是非,无矛盾纠纷。 7、勤俭持家星:自觉节水、节地、节能;家风良好,家庭主要成员有较好的口碑。 8、三爱分明星: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路线、方针、政策,能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 9、造福乡里星: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积极参与扶危济困和志愿服务;通过资金、信息、技术等积极支持家乡建设,在群众中拥有一定的声望。 10、环境卫生星: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居室干净整洁,改水、改厕、改圈,无柴草乱放、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畜禽乱跑等现象。 三、创建程序 “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以家庭为单位,由各行政村(社区)按照所在镇、街道的部署安排组织实施,一年评选一次。评选数量以自然家庭户数的10%为基准。各地每年评选文明户数字需上报市文明办备案,并统一领取“十星级文明户”标牌。 基本程序包括: 1、成立组织。各镇(街道)、村(社区)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创建“十星级文明户”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 2、动员发动。村(社区)“两委”要成立道德评议会,召开支委会、村组干部会、群众大会,印发“十星级文明户”标准,讨论通过评选程序和办法,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3、农(居)户自评。村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对照“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标准进行自评,并由户主向所在村民小组(社区)提出申请。 4、村民小组(社区)评议。各村民小组(社区)成立由本组村民(居民)代表参加的初评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选本村民小组(社区)“十星级文明户”名单,并由村(居)委会审核。 5、村(社区)级评议。由各村(社区)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进行评议,确定十星级文明户。并将结果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社区)两委会正式确认并报镇、街道审批。 6、镇、街道批准授牌。镇、街道党(工)委审定 “十星级文明户”,组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的宣传报道,在每年的三干会上为“十星级文明户”举行授牌和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群众路线,把“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农村发展、建设、管理等工作一同研究部署、一同组织实施,让群众在创建活动中得到实惠,受到教育。 2、加强支持配合。在制定和实施惠农、强农政策时,要向“十星级文明户”倾斜。各镇、街道要设立“十星级文明户”专项奖励基金,对 “十星级文明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3、确保工作实效。开展“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是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精心制定活动方案,科学推进创建,增强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要充分利用广告栏、宣传橱窗、村组广播等农村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程序,充分发动群众、营造浓厚氛围;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防止“只挂牌、不评选”等走过场的做法,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桐城市文明办 201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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