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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来源:桐城市文明办   发布时间:2019-10-22
    10月18日上午,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集团案,首要分子汪某及该集团其他5名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二千元不等。对汪某的用于犯罪活动的作案工具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汪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自2017年初至2019年初,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八、汪某某、王某辉、彭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桐城双港、新渡、怀宁高河等地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1起、聚众斗殴犯罪事实3起、开设赌场犯罪事实1起。另外,被告人汪某还与部分恶势力成员共同实施了4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单独实施2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其作案时间跨度长,违法犯罪活动频繁,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汪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经常借故生非、逞凶斗狠、逞强称霸,肆意殴打他人,欺压百姓、为非作歹,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危害一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王某八、汪某某、王某辉、彭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汪某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李某某、王某八、汪某某、王某辉、彭某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汪某、彭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某、李某某、王某八、王某辉、汪某某逞凶斗狠,聚众斗殴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汪某、李某某、汪某某、王某辉、彭某开设赌场、抽头望风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均依法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况,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吴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