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交通环境,有效遏制电动车存在的隐患和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市文明交通水平和全国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具体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动车包含电动自行车,电动(含轻便,下同)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非标两轮电动车,指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也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低,生产、使用等行为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以“老年代步车”“观光旅游车”等名义擅自上路行驶的三轮、四轮载人、载货电动车。 二、各类电动车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提倡戴头盔保安全。 (二)电动摩托车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驾驶人依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道戴头盔靠右侧行驶。 (三)对2021年10月1日前购买且在道路行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志(标识),并设置三年过渡期(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标识)的禁止上路行驶。 为确保驾驶人和社会公共安全,非标两轮电动车驾驶人应熟知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戴头盔在非机动车道低速行驶;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驾驶人应具有机动车驾驶相应资质,购买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道路右侧车道行驶。 过渡期结束后,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全部禁止上路行驶。对违反上述规定,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标识)上路行驶的或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9月30日,对全市现有电动车统一进行登记。各电动车所有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社区或邮政网点进行登记并申领相应牌证。对2021年8月31日前进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载人、载货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免费核发相应牌证,逾期登记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应当停止生产、销售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三轮、四轮低速电动车。严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电动车。严禁电动车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虚假标识的违法行为。严禁非法改装、拼装低速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所售电动车的属性、使用风险和使用规定,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经销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作出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治理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桐城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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