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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db: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21

 

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文件

桐文明字【2013】5号

 

关于印发《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工委,经济开发管委会,双新开发区筹委会:

       《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文明委全委会通过,现将修订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修订稿)》

   

                                                                                 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主题词:文明创建 文明单位   创建管理  通 知

抄送:市直各单位

报:安庆市文明办   市文明委主任 、各位副主任

 

 

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工作的质量,促进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桐城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桐城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文明单位创建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业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遵纪守法安定团结。进行经常性的民主法制教育,重视综合治理工作,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无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无严重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管理规范科学,工作秩序优良。

(4)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坚持开展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干部群众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5)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创建工作目标明确,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创建氛围深厚,员工广泛参与。各级文明单位创建重点落实“五个一”要求,即:“一堂、一队、一牌、一桌、一传播”: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建立常态化的学雷锋志愿服务队、设置与环境相融合的道德守礼提示牌、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建立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小组,发挥对全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6)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单位生产生活环境建设良好,建筑设施规划合理,绿化美化工作达标,职工工作环境和对外服务环境洁净、大气、美观,建有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和体育活动设施。

(7)计划生育工作先进。积极宣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第三章 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要严格依据条件,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质量。

全市机关、团体及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上级驻桐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标兵)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兵)评选数额严格控制,名额分配由市文明委根据各镇、街道和市直单位创建活动开展情况确定。文明单位(标兵)评选,不搞终身制,实行届期制,两年一届,超出有效期,均需重新申报。

第八条 文明单位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县(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获桐城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获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安庆市级文明单位;获安庆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资格申报安庆市文明单位标兵,直至省级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实行申报制,申报程序是:

1、提出书面申请。市直所有单位(包括上级驻桐单位)向市直工委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开发区、双新开发区、各镇、街道所有单位向所在地党(工)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直工委和所在地党(工)委根据市文明委分配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2、上报申报材料。被确定推荐单位填写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市直工委和所在地党(工)委报市文明委。

3、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在单位内部公示,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干部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市文明办电话,便于群众反映意见,公示时间为10天。此项内容在验收文明单位(标兵)时一同检查。

4、检查验收。市文明办根据上报材料,确定验收单位,验收合格后,在市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

5、获桐城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后,若继续争创上一级文明单位(标兵),应于每年年初向市文明办递交申请报告,由市文明委根据上级文明委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由市文明办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审议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颁发奖牌。

第十一条 在申报年度前两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三)主要领导干部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查处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计生部门通报警告的;

(五)发生严重污染事件,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六)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损害安定团结,对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员工参与邪教活动或发生法轮功人员寻衅滋事的;

(九)工作中弄虚作假,蓄意骗取荣誉的。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获得“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届期内可按单位职工人均半个月工资标准发放奖励工资,获安庆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的可比照高于此奖励标准,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驻桐单位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本条规定给予奖励。文明单位按最高级别荣誉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三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文明办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复查。对于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对于工作严重滑坡、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提出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第十四条 撤销桐城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市文明委决定。被撤销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桐城市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文明办通报备案。单位如遇重组、撤销、分设、合并,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桐城市文明单位的牌匾应悬挂于单位显眼位置。各单位一般只悬挂最高一级命名授予的奖牌。对于届中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由推荐部门负责收回“桐城市文明单位(标兵)”牌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5年颁发的《桐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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